为了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登记检查机构的管理,彻底提高保健食品登记检查水平,国家局根据《保健食品登记管理办法(全面推行)》和《关于印发保健食品登记检验机构甄选管理办法和甄选规范两个文件的通报》 (国食药监许〔2011〕174号),积极开展保健食品相关登记检查机构的遴选。现在就有关事项通报如下:一、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服从《保健食品登记检验机构甄选管理办法》的拒绝,的组织应积极开展保健食品相关登记检查机构的推荐工作。二、这次申请人参与评选的检查机构应分担《保健食品登记检验机构甄选管理办法》第9条第1种情况,即安全性毒理学试验、机能学动物试验、功能成分或标识性成分检查、卫生学试验和稳定性试验(同时减少自由选择与审查检查有关, 其他情况的评选,必须根据工作另行通知。三、申请人参与评选的检查机构应该在2011年9月15日前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推荐报告和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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